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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征收过程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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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未对公共利益这一法律术语加以定义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利于保障物权法所规定的公共利益得到正确的实施,因此有必要法律上将公共利益类型化,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范围,并通过程序界定公共利益,将公共利益的判断纳入程序保障的范畴,由司法机关解决公共利益的争议。
作者 张秋月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魅力中国》 2011年第8期133-1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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