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我国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根源在于既有制度冲突导致其长期处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企业与非企业界限不明的困境。未来应通过系统制定或修订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非营利组织与税收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民法领域的法律法规等途径,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标准,既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又引导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成为主体,从而达到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基本目标。
出处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49-52,共4页
Journal of National Academy of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规划项目(10YJA88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