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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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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1年第4期25-25,共1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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