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得税》会计准则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取代了企业会计制度中利润表债务法的所得税核算方法,是我国所得税会计的一次重大改革。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符合新会计准则中资产及负债的定义及确认条件。在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需根据评估结果,参照新会计准则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的方法重新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评估值;在采用收益法评估时,为简化处理,可将资产基础法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评估值作为溢余资产处理,不再单独预计未来期间新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出处
《中国资产评估》
2011年第4期37-40,共4页
Appraisal Journal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