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协会的相关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然而学界对其性质、职能等问题的探讨却没有因为立法的规定而终止。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导致消费者协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能很好的发挥其职能。美国消费者保护组织,尤其是消费者联盟的工作强有力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分析美国消费者联盟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的原因,反观国内消费者协会,通过比较分析,尝试能为我国消费者协会的完善提出有益的建议。
出处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56-57,62,共3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