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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的自明性与证明性——以洛克为中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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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洛克认为所有的自然权利都是证明性的,证明的方式有神启和经验。但相对于政府的起源而言,生命、自由、健康、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又是自明的。美国《独立宣言》和《权利法案》继承了洛克自然权利的自明性,宣布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自明的,但未实质化的宪法原则、未完全理论化的宪法原则和未列举宪法权利是证明性的,它们是司法审查的核心内容。司法审查可以通过回溯道德权利的理论渊源重构个案中的宪法权利以支持宪法裁判。
作者 程关松 王文
出处 《东方法学》 2011年第2期25-32,共8页 Oriental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以人为本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理论的创新"(编号:06AFX002)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研究"(项目批准号:07AFX0007)的阶段性理论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荷)格劳秀斯(Grotius)著,何勤华等.战争与和平法[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 2(美)卡尔·贝克尔(CarlL.Becker)著,何兆武.世纪哲学家的天城[M]三联书店,2001.
  • 3(美)托马斯·杰斐逊(ThomasJefferson)著,朱曾汶.杰斐逊选集[M]商务印书馆,1999.
  • 4(美)罗纳德·德沃金(RonaldDworkin)著,信春鹰,吴玉章.认真对待权利[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同被引文献29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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