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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四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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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涉及企业改制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理论界及实务部门对侵吞国有资产犯罪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在解释立场上应当从严掌握标准,而不宜放宽条件。否则,势必不当扩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企业改制完成的时间节点以工商变更登记日为基本原则。应以被告人隐匿的国有资产总额认定贪污犯罪数额。恶意支配自己并未完全控制的财产应该构成犯罪,相应的资产应纳入犯罪数额。应该以被告人实施隐匿土地使用权时的评估价格作为贪污的犯罪数额,对于被告人的经营所得,可以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出处 《东方法学》 2011年第2期91-101,共11页 Orient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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