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机关发布消费警示的目的在于消除市场上消费者获取信息的不利地位,预防消费者权益受到不利侵害。通过分析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实务,发现行政机关发布的消费警示并不是《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风险警示,而是行政机关日常的监管活动。在发布条件和程序上,消费警示和风险警示也有着区别,而这种区别的关键是风险的特殊性。消费警示是行政事实行为,通过完善受案范围、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制度可以为错误或者违法的消费警示提供救济。
出处
《东方法学》
2011年第2期142-150,共9页
Oriental La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大问题研究--以人为本与中国法制发展"(项目编号:08&ZD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