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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修改拟出“重拳”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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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12月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作者
梁源
出处
《粮食与食品工业》
2011年第2期33-33,共1页
Cereal & Food Industry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
刑法
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国
机关工作人员
监督管理职责
修正案
分类号
TS201.6 [轻工技术与工程—食品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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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安全渎职罪拟纳入刑法 最高可处10年徒刑[J]
.大众标准化,2010(12):59-59.
2
孙瑞灼.
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值得期待[J]
.中国食品,2011(3):36-36.
3
要闻[J]
.中国牧业通讯,2011(1):21-21.
4
我国修改刑法“重拳”确保食品安全[J]
.食品工业,2011(1):10-10.
5
国务院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J]
.中国质量万里行,2013(4):6-6.
6
危害食品安全的渎职者将被严惩[J]
.食品开发,2013(1):19-19.
7
食品安全渎职犯罪重点查办七类案件[J]
.食品开发,2011(3):17-17.
8
上海市重点查办7类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J]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1(4):62-62.
9
国务院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J]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3(2):77-77.
10
七类食品安全渎职犯罪将重查[J]
.食品与生活,2011(6):4-4.
粮食与食品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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