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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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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确原告范围是股东代表诉讼应首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对原告资格实行持股时间与持股比例的双重限制有着其合理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均可成为被告,他人应既包括控股股东等其他公司内部人员,也包括公司外部第三人。起诉股东起诉后,法院应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诉讼,可以以原告名义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在与现行民事诉讼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将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参加诉讼相对比较合适。
作者 曹益军
出处 《中国外资》 2011年第8期191-192,共2页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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