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息收入是金融机构一项最主要的业务收入。对金融业产值计算产生各种分歧,就在于对利息性质的不同认识。从以往发表的有关研究成果来看,对于这一问题大致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可以加拿大统计局普雷汤姆、桑格的观点作为代表。他在1983年OECD的国民核算会议上提出,应把银行的服务视为与理发和乘公共汽车具有同等性质的商品性服务,而利息则是对这种服务的支付。因此,他定义银行的总产出为银行的利息收入加其他服务费用。还有的同志认为:“居民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应视为居民货币资本带来的增加值。”第二种意见可以新SNA的观点为代表。这种观点认为,银行收取的利息和支付的利息,如同企业和家庭收取和支付的利息一样,始终是财产收入的收取和支付。
出处
《统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3期47-49,共3页
Statistic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