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部分中央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公开了2011年的预算。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的“其他支出”占其财政支出的比重非常高,在30%甚至40%。而那些被认为“不适宜”公开的预算条目仍隐藏在名为“其他支出”的大类里。一些地方之所以喜欢用“其他支出”,一是看不到具体支出用途,人大审议时好通过;二是预算法规定,年度中财政资金在科目间“流转”不需人大审批。正因为“其他支出”有这么大“好处”,而有的支出不适合任何类、款、项级科目,所以“其他支出”才大行其道。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1年第5期60-60,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