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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过失区别之司法实践认定——兼谈生活常理在个案人认定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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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案例启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理论区别,在于认识因素是否预见及意志因素是放任还是排斥。作为内在因素的主观方面须通过考察客观表现予以认定。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应充分考察其起因、双方关系、事发过程、事发后表现等因素,结合办案人员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法则,才能正确认定。
作者 吴加明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6期14-15,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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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谢望原.《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认定中的疑点难点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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