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涉及刑罚结构调整、从宽处罚情节和非监禁刑的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立法完善,相关涉及民生犯罪的增加和处罚力度的加大等诸多方面。结合刑法的多次修正来看,本次修正更突出地显示了刑法修正依据的实用性及其反映出的当前刑法立法的工具主义倾向,而修法内容范围之广以及犯罪圈的扩大反映了刑事立法的泛化、扩大化倾向。此次修正,也突出地反映了风险社会语境下刑法立法的转变以及刑法干预的前置性倾向。上述倾向有其特殊的社会变迁背景,但是这样的倾向则容易形成对公民自由的侵害,对罪刑法定等刑法基本原则的破坏。这样的倾向需要予以警惕,并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合理控制,保持刑法的克制性。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95-101,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0YJ C82015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