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保护美国的经济竞争力和避免碳泄漏的发生,近年来美国国会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法案均规定了边境调节措施。边境调节措施的基本制度包含适用的国家、适用的产品和计价方法等。边境调节措施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WTO的关税制度、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向WTO提起诉讼。如果美国援引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进行辩护,我们可以通过证明边境调节措施不符合该条序言的规定来应对。在国内,我国应选择合适时机开征碳税。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126-134,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2010年江苏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美国新型贸易壁垒及江苏应对策略研究"(项目编号:10FXC009)
江苏省教育厅2010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国际环境条约不遵守情事程序研究"(项目编号:2010SJD8200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