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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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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家女》编辑部:今年2月,我应聘到市里一家保险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570元。我在该公司上班一个月后得知,我们这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20元。于是我要求公司补发差额工资150元。公司答复说,570元是公司规定的新招用人员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因此不同意补发。请问,试用期内的工资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出处 《农家女》 2011年第5期35-35,共1页 Rural W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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