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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碰瓷”案件的具体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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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具体处理"汽车碰瓷"案件时,笔者认为,首先要审查行为人驾车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其行为是否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次,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较为轻微,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排除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的定性就取决于"碰瓷"索财所使用的手段。
作者 许文辉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7期53-56,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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