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环保名义进行车船税调整存在内在的缺陷,以排量为标准征收车船税难脱重复征税之嫌,环保难以正当化车船税调整。车船税调整必须回应汽车税费负担过重问题、立法程序合理性问题以及与国家鼓励汽车消费政策相协调问题、征收的税款用途及其监督等问题。本次车船税方案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公众对之的质疑,凸显了中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出处
《理论导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01-103,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09YJC820047)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SJB820007)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