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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试行“停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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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不称职“村官”可以实行罢免以外的“停职”办法,即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村官”,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采取暂停职务的教育性措施。在实际操作中,要注重规范“停职”环节,一般情况下,可先由镇党委向村级党组织提议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不称职“村官”是否暂停职务进行表决,同意票过半数即行实施“停职”。对于被叫停“村官”的“停职”时间一般为3—6个月,
作者 黄文华
机构地区 东台市委组织部
出处 《党的生活(江苏)》 2011年第4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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