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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特别提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半年前,我被一家公司招收为针织工。一个月后,我在上班时因地滑而摔倒,不仅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而今,我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赔偿,但遭到拒绝,理由是公司并无营业执照,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作者 方园 欣汇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1年第5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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