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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如何避免试用期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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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张某2008年5月入职广州一家电子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助理。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张某入职一段时间后,公司领导认为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与公司的要求相去甚远,于2008年6月12日,以张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张某认为,自己工作积极努力。
作者 黄晶晶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1年第5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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