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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实践中之运用——以顾某盗窃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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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于滨海县,汉族,文盲,无业,住滨海县东坎镇二坎村五组4号。因犯抢夺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被告人顾某和孙某(另案处理),
作者 姚海斌
出处 《现代营销(下)》 2011年第4期66-67,共2页 Marketing Management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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