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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危险?危险的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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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观深圳警方的行为。他们驱逐的“七类人”中充满了“涉嫌”的字样。“莫须有”能定罪吗?涉嫌就能处罚吗?驱逐中没有质证、没有辩论。只要有人说我是“七类人”之一,我岂不是就“涉嫌”、就该被驱逐?当然,警方可以为自己辩护说:“驱逐不是刑事处罚,也不是行政处罚。”
出处 《检察风云》 2011年第9期59-59,共1页 Prosecutorial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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