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1996年8月,某县技术监督局根据省局关于建筑材料“打假”专项检查的统一部署,对本县邮电局建筑工地上使用的钢材进行质量检查。按照邮电局及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县技术监督局认定该工地的φ14螺纹钢7吨(已使用3吨)、φ12螺纹钢2吨(未使用)、φ12圆钢6吨(已使用1吨)均为本县物资公司提供。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施工现场两位负责人在场并签字的情况下,对上述三种型号的钢材进行抽样、封样。经检验,该三种钢材均被判为不合格品。经立案审理,县技术监督局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999年第11期23-23,共1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