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这一概念的发展在中国历史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古代的司法、新法律传统中的司法和现制中的司法。在正史中,司法作为学理用语最早出现在《汉书》中,作为政府职务,它最早出现在隋代,历唐、宋而亡。古代司法的核心意义是"司刑",与税收、户籍管理一样,是地方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新法律传统中的司法出现于清末变法后,它的核心含义是与立法、行政相对立的审判,是宪政概念下的法概念。同时,司法也保留了行政意义,是指称行政机关中与审判相关的事务。现制下,司法一度被负面化并从政治法律语言中消失了20多年,改革开放以后,司法得以复活,这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但是,司法与宪政的意义关联被忽略,这需要学界作进一步的努力。
出处
《法治研究》
2011年第4期67-72,共6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