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英美法系国家,程序性违法的概念同法的概念一样古老。这些国家有强调“自然正义”或“正当程序”的法律传统,认为“坚持程序保障并非只具有技术性意义,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是自由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l】”因此,违反程序的行为就被认为是违反了文明社会的核心、良心和灵魂,从而对自由与人权构成威胁。于是,法官在解决纠纷时最先想到的是程序规则而非实体法,如果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标准,法官所作的裁判就会失去法律效力,他也可能会同时丧失裁判者的资格。尽管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与英美法系国家相似的政治制度,但自由观和法律传统的差异使得这些国家对实体问题要远远超出对程序问题的关注,所以,
出处
《市场周刊》
2011年第4期125-126,共2页
Market Week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