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特权责任是行政合同中由行政主体单方承担的责任,是行政责任的契约化形态转换。契约因素的渗入使特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形式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责任和普通私法合同责任的特殊内涵。契约化的特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责任主体、主观方面(心理状态)、客观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若干方面,而行政主体特权责任承担形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补偿金、违约金等形式。特权责任追究适用意思自治的契约准则。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2期54-59,共6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金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科研究基金项目<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系统建构与完善>(编号:06SJB820007)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