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投资条约仲裁实践基本上滑入了商事仲裁的轨道,侧重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了改进投资条约仲裁运行的质量,有必要引入平衡公法理论。平衡公法理论适用于解释投资条约仲裁这种交融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既采纳私法争议解决方法又汲取公法精神的特殊机制。在平衡公法理论视野下,仲裁庭应当确立投资条约仲裁是公法仲裁的基本理念,并在仲裁实践中引入利益衡量的方法,实现东道国、投资者、有关第三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利益平衡。
出处
《新疆社科论坛》
2011年第2期50-56,共7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比较法视角下投资条约仲裁的性质探讨"(项目编号:10XNH032)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