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在依法防洪中的作用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为加强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和辽河、太湖等七大流域的防洪工作,5月13日,水利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发出《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权限通知》)。通知中明确了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和南四湖、沂沭河、骆马湖管理处以及18个管理所,依据《防洪法》有关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 一、明确流域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意义 1996年3月17日。
作者 苗建中
机构地区 淮委水政处
出处 《治淮》 1999年第7期17-18,共2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