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群体性失权作为失权现象中重要的一种,在现实中往往表现为维权路径的缺失、人身自由权缺乏保障、就业权的不平等以及农村居民先天权利缺失等。群体性失权的成因主要有三方面:一相对于社会变迁而表现滞后的法律,二是公权力对私权的过度渗透,三是在法的运行过程中立法、司法和法律监督上的缺陷。群体性失权的救济路径包括实现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政府职能部门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健全法律监督机制、提高民众的权利意识等。
出处
《滁州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39-42,共4页
Journal of Chu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