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诗经·甘棠》一诗,作于西周初年,原本只是一首召南百姓追念曾经施与他们恩泽的爱民官员——召公奭的抒情诗,与"甘棠听讼"并无必然关联。可是在汉儒的注疏中,原本形象抽象模糊的召公,却被建构成一个追慕王道政治理想的道德家,以及深入民间听讼决狱的苦行者。召公听讼断狱,乃是《甘棠》所述之"事";召公爱恤百姓以及百姓因报恩而思念召公,则是《甘棠》所述之"志"。但是这种具体的"事"与"志",并非源自《甘棠》本身的记述,而是出于汉儒的刻意建构。汉儒之所以将二者联系起来,或许是因为这首反映周初"德教"政治兴起的抒情诗,恰好与汉代儒家政治的逐步兴起吻合,既昭示了儒家政治理念的复活,也预示了循吏政治实践的来临。然而从古典中国循吏的司法实践来看,虽然"送法下乡"有其自身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是同样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循吏"送法下乡",实际上也不是一种常规化与制度化的安排,只是一种"因人而异"的非常举措。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66-81,共16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徐忠明所承担的国家社科重点项目<明清时期中国司法构造及运作原理研究>(10AFX05)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明清时期法律知识的传播与接受>(GD10CFX02)的初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