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空间中技术过失的危害性开始突显出来。无论从归因还是归责的角度看,"技术过失"都不是单纯的意外事故,技术过失实际就是人的过失。技术过失的浅层次危害包括财产损失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深层次危害则包括"非传统安全威胁",因而昭示了刑法处罚的现实意义。目前网络犯罪的罪刑体系缺失了过失犯罪这一重要的评价环节,应当增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过失犯罪,并增加单位犯罪的条款,以建立适应网络空间中过失犯罪的罪刑体系。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70-177,共8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