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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判实务中必须坚持法律效果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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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是近些年来司法审判机关的常用语。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具体实际中要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的前提必须是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为前提,在审判实务中尤为如此。所以法律之内存在着满足社会效果巨大空间,但必须以法律效果为前提。笔者从法俸规定的根本原则、法治精神、社会转型的需要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作者 富淼
机构地区 牡丹江师范学院
出处 《活力》 2011年第6期122-122,共1页 Vitality
基金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术科技创新项目(Yjsxscx2010-36mdj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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