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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查起诉中非法言词证据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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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人员主动行使非法证据排除权不仅有利于实现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以便保障程序公正,更有助于保证案件质量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为此,检察人员应当结合现行法框架内的法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准确领会非法言词证据的具体涵义,并依照预设的程序在审查起诉中积极行使非法言词证据排除权。
作者 陈龙环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124-127,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何家弘.借助判例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N].法制日报,2008-1-9.
  • 2《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

共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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