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摊余成本的本质分析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三条对摊余成本的定义如下: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①扣除已偿还的本金;②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③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摊余成本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既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也是实际利率法运用的必然要求。摊余成本的本质是指在交易中一方实际占用另一方的资金数额,既包括本金,也包括到期尚未偿还的利息。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31-32,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