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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能否将合伙人强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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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 2008年元月,我与李某、吴某共三人各自出资50万元,成立了一家经营农产品的合伙企业。经过最初的艰难创业和不断打拼,至今已是经营红火,赢利颇丰。可李某、吴某却过河拆桥,为将三份利润分配改成两份,由他们两人分占,遂要我退出。
作者 颜东岳
出处 《生意通》 2011年第5期83-8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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