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有何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
出处
《商业会计》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F0002-F0002,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