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因此对现行高等教育救济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健全的对策很有必要。现行高等教育救济制度对高校师生权益救济不足,我国应建立高等教育仲裁制度。高等教育仲裁具体制度的构建,必须先解决高等教育仲裁制度的定性与定位问题。高等教育仲裁应定性为行政仲裁,定位于现行法律救济制度的补充,由此决定了高等教育仲裁具体制度的构建。在修订教育法律时应规定国家建立教育纠纷仲裁制度。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1-4,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