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即政府环境义务的嬗变。政府环境义务在性质上由物文主义到人文主义的嬗变,明确了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的"人的利益保护最大化"价值追求。政府环境义务在内容上由消极义务到积极义务、由保护义务到给付义务的嬗变,满足了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对政府环境职能拓展的要求。政府环境义务在履行方式上由一元型到多元分散型的嬗变,适应了环境法调整机制多中心变革对发展政府环境治理手段的需要。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112-114,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东南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