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吏治"与"治吏"是两个有关联而又不同的概念。"吏治"是中国古代官吏们治理国家时的工作内容。《汉书.宣帝传》说宣帝长于民间"具知……吏治得失"。就是指吏的工作状况。而封建国家,"明君治吏不治民","治吏"是指国家对吏的监督管理。而作为农业大国,汉代的"吏治",吏的主要工作便是管理好农耕生产,保证民生。其它则为降一等的。汉代从秦亡的教训中总结出要维护王朝的统治,一定要生民、息民、养民。故两汉四百年余,对于发展农业经济十分重视。在其间它特别吸纳了先秦中国的天地观,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并存,注重发展农业经济中要保护自然生态,顺应自然规律。甘肃敦煌郡效谷县悬泉置遗址中发现的西汉元始五年《四时月令诏条》以原始地下遗存有力地佐证了汉代的农业经济立法。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3期39-46,共8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
周
汉
唐民事法律制度的构架及演进>(项目批准号:07XFX0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