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相互补充,在定罪中起到"出罪"作用。责任主义利用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的具体内容,将所有具有客观危害的行为分为两类:将在意志控制下的危害行为纳入刑罚的惩罚之下,将非意志控制下的危害行为纳入保安处分的矫正之中。在刑罚领域,人身危险性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在责任主义的监督下,起到了很好的出罪作用。在保安处分领域,笔者建议在保安处分种类、期限法定的前提下,通过给予精神病人自己或者其监护人选择被国家干预的方式的权力,确保以人身危险性为基础的保安处分的公正和效果。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3期137-143,共7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