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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中债权人保护规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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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对抵押人设押后处分抵押物的权利限制过少,且扩大了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资格范围,导致债权人和抵押人之间利益失衡,也使得实践中银行等债权人不愿意采用浮动抵押方式担保债权实现。借鉴国外浮动抵押立法中的债权人保护措施,建议我国在浮动抵押制度中应完善债权人的监督权,明确界定抵押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判断标准,并规定限制性条款、引进接管人制度。
作者 严鸿雁
机构地区 河南理工大学
出处 《金融与经济》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70-72,共3页 Finance and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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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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