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8月1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被称为是对植物人公司的终结制度。它通过赋予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程序的权利而追究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现有法律制度下,这一司法解释无意设置的法律障碍显然不能真正意义上完全规制植物人公司。对于植物人公司的规制必须运用民诉的特别程序规则以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方式严格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才会更加有效。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101-105,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