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虽然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但其在内容、形式和体系等方面都还存在有一定的缺陷,需要在明确承认物权平等原则、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地位和流转权、完成农村土地的确权与权属登记、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建立以土地为基础的农民利益保护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80-82,共3页
Theory and Reform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农村消费市场启而不动的机制研究"(09CJY071)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