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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水上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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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查明原因、判明责任”是《上海交通安全法》赋予港监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这一点也明确体现在《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有关条款中.但事故当事人对港监调查处理这一行政法律行为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时,有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条例》或《规则》中都无相应规定.针对这一点,各地在颁布的事故处理办法(地方性法规)中都设定了相应条款,如《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港监机构申请重新认定.”这对保护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作者 王太兴
机构地区 台州市港监处
出处 《航海技术》 1999年第5期80-80,共1页 Marine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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