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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要求医疗机构配备临床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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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取代2002年制定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
出处 《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 CAS CSCD 2011年第5期26-26,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Information o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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