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居民自治、业主自治是住改商程序的决定性因素,维系私人利益和私权秩序的基本平衡是现行法律制度在住改商制度设计上的价值取向。当前住改商立法的不足在于,利害关系人同意的程序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完善住改商程序机制,必须强调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作出同意的正式程序。此外,对于住改商中较为突出的扰民问题,应当提供顺畅的争议解决机制和权利救济渠道,地方性立法需要明确住改商的特别禁止范围,国土规划等行政机关应进行土地和建筑物用途转变管理的相关制度创新。
出处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31-35,共5页
JOURNAL OF COLLEGE OF ARTS & SCIENCES,JIANGHA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