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有的中外合营企业在法律上虽为有限责任公司,但也具备了合伙企业的若干特征,如技术、市场销售和管理技能等方面的互补性等。若能将其转形为合资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就可以把持续经营与无限寿命、众所周知的筹集资金和施行管理的机制与合营企业本身具备的有限责任等特点融为一体,可以达到现有的合营企业通常不能达到的目标。然而,合营企业转形为股份制企业是一项浩繁复杂的系统工程,势必会牵涉到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因而必须慎重进行。
出处
《外国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0期2-6,共5页
Foreign Economics &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