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监管人死亡检察,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要补齐这块"短板",须立足于研究和解决检察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的界定不清,死亡检察的法律属性和工作要求不明,死因鉴定的启动和审查随意,相关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不规范等。本文在辩析监管场所与被监管人死亡有关界定的基础上,提出了"有责任死亡"与"无责任死亡"的概念,论证了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的法律属性是职务犯罪的初查以及开展初查的必要性和内容,研讨了被监管人死亡鉴定的启动程序与鉴定结论的审查,提出了相关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应以死因分析来确定事实因果关系、以现行法律规定判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犯罪构成和主客观相统一原理定罪量刑的"三步"法则。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90-98,共9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