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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2009年以来一直在某机械加工厂工作,2010年12月提出辞职,与厂方结算工资。张某提出企业欠其2010年4、5、6、7、12月其五个月的工资11000元,要求企业补发;企业则提出只欠其12月份工资2200元,另几个月的工资在8月份发放工资时已经一井补发,但无法提供工资发放表等证据。企业称只保留了拖欠工资的工资表,工资支付后,工资表随即销毁,所以无法提供。请问,张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出处 《中国劳动》 2011年第5期58-59,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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